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創世記第十五章

 

亞伯蘭的信心,及約的堅定(十五121

  到目前為止,亞伯蘭受考驗的範圍,主要是在安全方面(沒有家園的人特別掛心的事),他飽嘗了焦慮與企盼的壓力。如今,壓力轉向一個新的中心,即兒子的應許,這個希望又拖延了六章,約二十五年之後才實現。即使到那時候,在二十一章,孩子的出生又突然引起另一項危機,而最大的考驗則出現於二十二章。

  新約認為這是極有價值的一章,原因有二:第一,它宣稱亞伯蘭是因信稱義(6節),這是羅馬書第四章、加拉太書第三章所記保羅福音的中心;第二,它記載了神的約──因最基礎的約是這個約,而不是西乃之約;這約是以恩典為本,不是以律法為本(加三1722)。為了實現這應許,神將帶領祂的百姓出埃及(出二24),並差遣祂的兒子到世上來(路一7273)。

  16. 亞伯拉罕的信心得澄清。大部分註釋家不認為這事以後1節)是指十四章(因為其來源不同)。可是那章的事件明明是在十三章之後發生,而亞伯蘭在十四20下∼24節美好的拒絕,使本節的應許格外顯得適切。神插手鼓舞祂飽受壓力的僕人,這在聖經與基督徒的經歷中,都不是罕見的事(參三十二1;耶四十五;約九35;徒二十三11)。

  希伯來文語句的連貫,以及亞伯蘭在2節上的回答(AVRV 的譯文軋然不協調),顯示 RSV 對應許的翻譯是正確的:我是你的盾牌216你的賞賜將是大的。由此可見,對神本身要相信,對應許則要期待。值得注意的是,異象的賜下,主要不是為了造成視覺的深刻印象,而是為了要傳達神的

  23. 第2節的希伯來文含意不明217,但第3節解釋了其要點,而眾所週知,在何利人218當中,若有人沒有兒子,可以認領一位繼承人,以保證他的葬禮能妥善辦理,而一位負債的人也可能認領債權人,以保證借款無礙。此段具體的名字與地名,加倍顯示亞伯蘭的困境,即使以利以謝就是二十四章的好僕人,他仍然不是兒子,不是那繼承應許的「後裔」。此處我們必須看明,在亞伯蘭的回答中,他的信心(而非不信)閃閃發光,雖然其內涵尚未完全成形。若是較平庸的人,對於第1節的安慰應該感到滿意了;但亞伯蘭倒被刺痛而提出抗議,因為他定意要那起初的異象和呼召,其中的應許包括了後裔(十二1以下)。因此第1節(RSV)應視為一種考驗,而他勇敢的回應,開啟了通往第45節明確的承諾之路,並且產生了第6節充滿內涵的信心。

  4. 舊約稱法定繼承人為「兒子」(如,得四17),因此你自己肚腹所出的AVRV)這句強調的話,平息了亞伯蘭合理的懷疑。另外一個問題,即,這個兒子是否透過撒萊而生,則是他下一回合信心的挑戰,十六、十七兩章記載了那一段深刻的自省。

  5. 此處透露這異象出現於夜晚;911節的行動,可能第二天才實現。

  神的記號為漫佈星斗的夜空,它並不證明什麼,其意義不在此。不過它確實有「看得見之話語」的功能,成為應許的焦點,彷彿聖禮的功用;因為經驗是令人難以忘懷的。眾星並不是與十三16的「塵沙」作對比(有些人將二者分別比作亞伯蘭靈性的子孫與肉體的後裔),二者乃是同一件事的比喻;參二十二17的平行句。新約啟示出,這應許已經應驗,即在基督來臨之前與之後,世上已有千萬信徒(如,羅四1112,九78)。

  6. 這句偉大的宣告,保羅引用了兩次(羅四3;加三6),雅各引用一次(二23),肯定稱義是由信而來(雅各補充說,信心必須顯為真實,雅二18)。這則故事及羅馬書第四章的論證,表明信心不是最大的美德,而是預備自己以接受神的應許。請注意,亞伯蘭的信既是相信一個對象(信耶和華),也是相信一件事(其內容為45節特定的耶和華的話)。

  721. 應許的澄清與立約。此處強調應許的另外一點:承受地土。亞伯蘭問:「我怎能知道……?」(8節)這話透露出他的壓力,因為他的信絕不是件易事:其精神為「主,我信,但我信不足,求主幫助」;這句話不像路加福音一18,撒迦利亞的反駁,因為神沒有責備他,只是向他提出保證。對於這類需要,神通常會以「記號」與「印證」(參羅四311上)來證實祂的話。在此祂以正式的立約來作完備的回答(18節),其步驟有二。首先是在本章,以極其生動的作法為開幕式。第二階段,記於十七章,是賜下立約的記號──割禮。另外(正如希伯來書六1317所指出的),最後還在二十二16以下,以起誓來加強。

  910. 立約的儀式與耶利米書三十四18很像。按其最完整的作法,立約的雙方可能都要經過劈開的動物,表明若是背約,就會招致和這些動物同樣的命運。不過,此處亞伯蘭的角色只是預備物件,不讓其受攪擾(11節):參看17節的註釋。

  1112. 整個布景十分陰暗,一方面無疑是要強調,這個約在面臨反對時仍要持續下去(11節),它也會經過極大的審判(參1314節);但黑暗、煙與火(1217節),就像在西乃山,主要是表明「上主的可畏」,即罪人對聖潔的感受;參以賽亞書六35。甚至連新約都是在黑暗與地震中揭幕(太二十七4551)。

  1316. 這段對奴役的預言,有兩大意義,一是顯明,這件事是蓄意的訓練,其結果早有安排(請注意其中一些值得紀念的話:後來……帶著許多財物(14節);(參來十二11);一是彰顯了神對迦南居民的忍耐。因為亞摩利人的罪孽還沒有滿盈16節),這句話對於約書亞的入侵提供不少亮光(由此類推,其他舊約戰爭亦出於同理),表明那是公理的執行,而不是侵略。在恰當入侵的時刻之前,神的子民必須等候,即使要吃幾百年的苦。這是舊約中幾段扭轉乾坤的話語之一。

  四百年13節)是個概數,與四代16節)並沒有衝突,因為do^r)可以意為「一生的年日」219。在列祖時代,一百年是一生的保守估計。出埃及記十二40指這段時期為四百三十年。

  17. 煙與火(見1112註釋),很像出埃及記的「雲柱火柱」,顯然是神臨格的兆頭,表明神的顯現。祂以象徵的動作,獨自完成立約:所強調的是祂的主動及祂的賞賜,如18節所示,這與交易式立約(如三十一44),成為極大的對比。整本聖經不斷強調這一點,特別請參見希伯來書九15以下,該處「約」與「遺命」被視為意義相同220

  1821. 惟有大衛作王時,國界達到了18節的疆土,不過那也只是隸屬於他的帝國而已,並未成為以色列人的家園。此表中的民族,基尼人和基尼洗人很早就歸化進入以色列家之中,耶布斯人及其要塞耶路撒冷,均被大衛征服;由此可見,這塊地當時為極不同的各族居住,這一事實從同一時代的其他資料可得著證實。其餘細節,參見 The New Bible Dictionary;此應許的實現,見歷代志下八78

 

216 或「施恩者」也有可能:參 M. Dahood, Bid, XLV, 1964, p.282;以及 M. Kessler, VT, XIV, 1964, pp.494-497

217 M. F. Unger, JBL, LXXII, 1953, pp.49f  建議,此處遺漏了ben(「……之子」),因此重新架構為「我家之子便是馬色克(Meseq)之子」。他將「大馬色」與「以利以謝」作為解釋用,指出地名(馬色克,大馬色克 Dammeseq〔即大色〕的簡稱);參撒冷為耶路撒冷的簡稱(十四18)及相關之人。然而,O. Eissfeldt,在 JSS, V, 1960, p.48,辯稱 m-s%-q 意即杯子,而以利以謝則是「我家高腳杯的擁有者(即,精髓與生命)」。換言之,他是繼承人。但是這一奇怪的表達法證據不足。

218 參十二13的註釋{\LinkToBook:TopicID=164,Name=亞伯蘭在埃及(十二1020}

219 W. F. Albright, The Biblica Period from Abraham to Ezra, p.9;以及 BASOR, CLXIII, 1961, pp.50f

220 進一步的探討見:John Murray, The Covenant of GraceTyndale Press, 1954; J. A. Thompson, The Ancient Near Easter Treaties and the Old TestamentTyndale Press, 1964)。

──《丁道爾聖經註釋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