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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十二課 - 饒恕的功課

 

經文:太十八:21 35

主旨:耶穌教導我們要無限量的饒恕,以顯示我們是 神的兒女。

1。太十八:21 「那時,彼得進前來,對耶穌說:『主啊,我弟兄得罪我,我當饒恕他幾次呢?到七次可以嗎?』」

耶穌講解了教會紀律這門功課之後,彼得由於聽到耶穌說:「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。。」(太十八:15),他就好奇地問耶穌當饒恕人多少次,到七次可以嗎?對彼得來說,饒恕人七次已經是非常寬宏大量,因為一般猶太人只會饒恕人三次,這是根據阿摩司書一:6節的教導。

「饒恕」是什麼意思?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(饒恕是不計較別人的過失,不予責罰。)

2。太十八:22 「耶穌說:『我對你說,不是到七次,乃是到七十個七次。』」

七十個七次是一種修辭學的用法,意思就是無限量。耶穌在這裡教導門徒要無限量地饒恕那些得罪他們的人。這不是耶穌第一次教導饒恕的功課,在登山寶訓裡,耶穌早有說過:「你們饒恕人的過犯,你們的天父也必饒恕你們的過犯;你們不饒恕人的過犯,你們的天父也必不饒恕你們的過犯。」(太六:14 15)這是從主禱文的「免我們的債,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。」(太六:12)引伸出來的。

每次我們聽到耶穌這種似乎不切實際的命令,我們的反應是什麼?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
當有人做事冒犯了我們,我們會認為反擊是理所當然的,畢竟我們受了真正的創傷和損失,總得有人付出代價。但是基督教導我們一個比報復更好的方法,就是學習饒恕的樣式,像 神饒恕我們一樣。這是讓世人知道天上有一位父神,他是樂意饒恕人,有恩典,有憐憫,不輕易發怒,有豐盛慈愛的 神。(尼九:17

3。太十八:23 35 「天國好像一個王要和他僕人算帳。才算的時候,有人帶了一個欠一千萬銀子的來。因為他沒有什麼償還之物,主人吩咐把他和他妻子兒女,並一切所有的都賣了償還。那僕人就俯伏拜他,說:『主啊,寬容我,將來我都要還清。』那僕人的主人就動了慈心,把他釋放了,並且免了他的債。那僕出來,遇見他的一個同伴欠他十兩銀子,便揪著他,掐住他的喉嚨,說:『你把所欠的還我!』他的同伴就俯伏央求他,說:『寬容我吧,將來我必還清。』他不肯,竟去把他下在監裡,等他還了所欠的債。眾同伴看見他所做的事就甚憂愁,去把這事都告訴了主人。於是主人叫了他來,對他說:『你這惡奴才!你央求我,我就把你所欠的都免了,你不應當憐恤你的同伴,像我憐恤你嗎?』主人就大怒,把他交給掌刑的,等他還清了所欠的債。你們各人若不從心裡饒恕你的弟兄,我天父也要這樣待你們了。」

這是耶穌說的比喻,要解釋為什麼我們要無限量地饒恕得罪我們的人。比喻很簡單,就算我不解釋,大家一讀就會明白。我解釋一兩個字就算了:一千萬兩銀子的原文是ten thousand talents(他連得),一個他連得等於6000denarii (得拿利),一個得拿利是一般工人一天的工資。所以,一千萬兩銀子是等於六千萬個工人一天的工資。相比之下,十兩銀子的原文是一百個得拿利,只是一百個工人一天的工資。

 神能饒恕我們天文數字那麼巨大的罪債,我們怎麼能夠不饒恕別人一丁點的過失?這就是耶穌比喻裡的重點。

在第三十五節,耶穌自己解釋了比喻的意思:「你們各人若不從心裡饒恕你的弟兄,我天父也要這樣待你們了。」這跟登山寶訓的教導同出一轍。不過,耶穌在這裡強調:倘若有人得罪你,你雖然口裡說饒恕了他,或在人前表現得像個寬容大量的君子,但每次都記在心裡,積怨日深,一次,兩次,三次。。。這不是饒恕,饒恕是發自心裡,完全一筆勾銷,不留痕跡,如以賽亞書說的:「我塗抹了你的過犯,像厚雲消散。我塗抹了你的罪惡,如薄雲滅沒。」(賽四十四:22

4。我們饒恕別人的能力,最能清楚試驗我們的信仰。在生活中若想看見基督的恩典如何作工,方法之一就是透過我們對別人所表達的饒恕。當我們像天父一樣饒恕別人時,也就顯示我們是 神的兒女了。當耶穌說:「你們若有彼此相愛的心,眾人因此就認出你們是我的門徒。」(約十三:35),這愛的實際行動就是饒恕,也就是保羅說的:「不輕易發怒,不計算人的惡。。凡事包容。。」(林前十三:57外邦人就是看我們能否饒恕別人,驗證我們是否基督徒。

5。當有弟兄姐妹得罪你的時候,我建議大家試一試下列一些實際可行的步驟,盡早將問題解決:

A。如果只是一場誤會,對方的言行原無不當的意圖,卻是被你猜測、曲解、誤會,這時最好能夠跟對方交待清楚,使誤會早日冰釋。以後要多多學習盡可能以較客觀的思想去分析事物,不要重蹈覆轍。

B。若是對方誤會了你,除了跟對方交待清楚,也要赦免饒恕對方,並在愛心中求主光照幫助對方。

C。若不是誤會,而是對方的言行的確沒有道理,態度或動機也不對,這時就要寬容大度,饒恕對方。但也要審察自己,事件是否涉及自己的弱點,要感謝 神借對方讓你知道自己的過錯或短處,要立志改善。

D。凡是牽涉第三者的,未經親自證實的話,絕不能予以採信。因為這裡面牽涉到對方的人格、說話的動機、聽話與傳話的偏差以及其它種種因素。在這種情形下,除非找到當事人直接求證,不然不予處理。

默想:

有報章記載下列一則新聞:在某個夜晚,菲律賓有三個少年破窗闖入一名基督徒婦女的廂型車內,偷走幾件有明顯標誌的東西。後來他們在街上販賣贓物,警方很快就得知消息,並將這些男孩子抓起來。

後來這名婦女怎麼做呢?向這些年輕的小偷報復嗎?不,她乃是去監獄探訪他們,同他們研讀聖經,帶他們信主!她還為這些年輕人申請每個主日在守衛陪同下外出的許可,好讓他們與她一同上教堂。

這是基督耶穌教導的饒恕。

── P.C. Chong跟隨基督的腳蹤行